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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何國剛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局提出何國剛(傷者)工傷認定申請。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規定,若你單位認為何國剛所受傷害不是工傷,應承擔舉證責任。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(shū),你單位未簽收,現對你單位進(jìn)行工傷認定舉證、工傷認定申請中止通知公告,請于公告之日起30天內將下列有關(guān)證據材料提交本局審核。如在舉證公告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,視為放棄舉證權利,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你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:
1.就申請人反映問(wèn)題提交書(shū)面回復及事故經(jīng)過(guò)書(shū)面材料;
2.你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其他證據。
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局
2025年6月24日? ? ?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