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 鉛 山 縣 政 府 性 基 金 項 目 目 錄 清 單? | ||||||
序號 | 項? 目? 名? 稱(chēng) | 征??? 收???? 依??? 據 | 資金管理方式 | 征收標準 | 執收單位 | 減免政策規定 |
2 | 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 | 《殘疾人就業(yè)條例》,財稅〔2015〕72號、財綜〔2001〕16號,財稅〔2017〕18號,財稅〔2018〕39號,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,贛財非稅〔2019〕3號,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| 繳入地方國庫 |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(guò)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2倍(含)的,征收標準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;超過(guò)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2倍的,征收標準為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2倍 | 鉛山縣殘疾人聯(lián)合會(huì ) | 1.根據財稅〔2017〕18號,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,安排殘疾人就業(yè)未達到規定比例、在職職工總數30人(含)以下的企業(yè),免征保障金。工商注冊登記未滿(mǎn)3年、在職職工總數30人(含)以下的企業(yè),可在剩余時(shí)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。 2.根據贛財非稅〔2019〕3號,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(fā)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,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。 3.根據財稅〔2018〕39號,自2018年4月1日起,將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,由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。其中,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(guò)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2倍(含)的,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;超過(guò)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2倍的,按當地社會(huì )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。 4.根據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,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******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,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%繳納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;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(yè)比例在1%以下的,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%繳納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。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(含)以下的企業(yè),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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